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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没有按照合同法签订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这个双倍工资是什么时候至什么时候的。 第二。合同签订的时间未填写(签订时间),应该是谁的过错(并非我有意)。这个合同签订时间是我上班后的第二个月末。那么赔偿应该怎么 算呢? 第三,工资条的问题,工资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工资是由多项组成的,现在工资中有几项比当初的合同规定低了。我如何讨回这些差 的呢? 第四:我的社保是在补签合同时公司说办理(以前我没有社保--包括公司给我办理社保),且我们已经提供需要的证件。但到现在(合同到期 后)也没有到我手里,且对我说还要2个月才能到我手里,并给我说,不管到那个公司社保都至少要工作一个月后才能办理,是这样的么?公司 给我交社保,试用期的交不交? 并非为钱而浪费这个时间做这些,而是公司是个不折不扣的垃圾公司,请见谅

其他 2008-10-06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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