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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独资企业工作了18年,在2007年1月2日,发生了单人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因工伤残疾程度为九级)治疗了大约三年,与2010年3月31日,医疗期已满,公司开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解除了,我还在医疗期间,没有康复,请问我向公司提出哪些赔偿? 1.在病假期间,工伤期间18个月给了100%工资,病假期间1—6月给了70%,之后11月给了40%,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关于病假工资的公告8年以上应本人的100%计发,所以我觉得公司的处理不正确,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2.接下的赔偿有: 九级补偿金10*上海市上年度的平均工资3566 18个月的补偿金18*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连带关系,12月的平均工资是按40%算的,相差很多)

调解 2010-05-03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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