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事实与理由: 唐山路北区果园乡******系原、被告父母的祖宅。父亲范******与母亲孙******共生育二子二女,长子范******(即本案被告),次子范******,长女范******(即本案原告),次女范天梅已于1976年震亡。母亲孙******于1976年震亡,父亲范******于1998年病逝。 地震当年,全家人在原有的老宅基地上即******重新建房。1992年次子范******在寿王庄新批宅基地上另外建房居住至今。******老宅基地现有两户,即本案原、被告。原告婚后一直没有迁出,仍然保留原户籍,承包经营村里的责任田。 原告认为,******原系父母的老宅基地,震后重建仍登记为父亲范******。父亲病亡后,原告户口仍然一直登记于此地,且原告始终为该村村民,承包着责任田,故原告与被告应当同为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该宅基地享有占用、使用和用益权利。但被告对原告的权利一直排斥和否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矛盾纠纷,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现在关于宅基地确权的法院不给立案!!!

争议解决 2010-05-01 22: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