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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租赁哈尔滨市某石油公司的两个加油站,张三与鹤岗某公司洽谈了一柴油买卖,哈尔滨某石油公司应张三的要求,同意张三以该公司的名义与鹤岗某公司签订柴油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先付款,后按约定时间付油.鹤岗某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将全部油款向哈尔滨某石油公司开出汇票,而后石油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了张三正在组建的某清洁燃料公司.该款进入张三的燃料公司临时账户后,张三即用该笔资金作为了他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了公司注册.注册成立后,张三将油款提出,一部分用于购油供加油站零售;一部分用于购油后向鹤岗付油,大约付了总量40%的油,张三无款再继续向鹤岗付油.现鹤岗起诉哈尔滨某石油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可是鹤岗当时明知这笔生意是张三联系并实际履行的,而且张三不是哈尔滨某石油公司的人员.请问:1\张三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2\哈尔滨市某石油公司是否要对鹤岗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5-01-28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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