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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2010年4月9日凌晨2点多,大腿因刀伤流血不止家人用毛巾系紧大腿根部就近送往(一级甲等医院)抢救(到院时间凌晨2点55分,院方规定前半夜由执业医师值班,后半夜由助理医师值班)助理医师与护士给于处置,院方急诊纪录:患者神志清醒,流血不止,脉博120次/分,血压85/60,家人跪地哀求医生给于输血输液,但医生只做了所谓的加压抱扎,在没有120救护车和医务人员的陪同下要求我们转院,再去往市中心医院途中死亡。(3点18分到中心医院时抱扎的纱布已经松散开,没有起到有效的止血做用)后经法医鉴定动脉失血过多导致死亡。 我们认为医院有草菅人命之嫌。 请问:1.能否认定医疗事故?2.一甲医院的助理医师能否单独工作?3.没有输血设备就不能做其它抢救吗?4.有没有首诊制度的制约?5.我能得到赔偿吗?

其他 2011-04-05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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