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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5个业主将各自名下商铺委托我出售。含同上只有一个人鉴字其余四人都末鉴字,其余四人也末向我提交委托该鉴字人代理鉴字函,该鉴字人也没有代其余四人签字,在这份合同上我与其他四人的合同关系成立吗?

其他 2020-06-11 11:2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但是过户必须本人到场或公证委托。。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你与其他四名业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 其他四人不认可的,不成立。
  •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属于因无效代理的,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是根据行为,因此建立委托代理的方式之一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还有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合同这句话是不对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 但是过户必须本人到场或公证委托但是过户必须本人到场或公证委托
  • 你与其他四名业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
  • 可以.......,
  • 不成立。 没有成立的基础。
  • 可以的,但是过户必须本人到场或公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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