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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帮老板做工的,2008年9月13号中午,因公事需要,故开车(驾驶证,行驶证等都具备,我没有喝酒,是一个经过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办理公事.因行人晃来晃去,停停走走,车速超过规定的25%左右,在我采取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的时候发生碰撞.导致母子俩不同程度受伤,小孩是她母亲倒下打到的.(40天的婴儿).大人已出院.我想问一下:这事老板的责任多大?交通事故中哪些指"重大过失”?对方要求我私下处理,他们去医治小孩,不管医死医活,给他们100000元合理吗?(小孩还在住院)。我没有什么赔偿能力该怎么办?

调解 2008-10-04 2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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