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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其雇佣单位口头约定有关劳动的事项,例如工资的支付、加班费等,但是到了该发工资时雇佣单位以无故旷工的理由(其实是病假)不支付工资、加班费等,请问这时该职工应该运用那些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该法律关系该如何定性?所根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是哪些? 谢谢。

争议解决 2008-10-06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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