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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发烧后于2010年4月28日在一市级三甲医院进行门诊,被诊断为普通的发烧,开了处方,但高烧不退,后于2010年4月29日在该医院住院就诊,于2010年4月30日发现高烧仍然不退,就进行抽血化验,在检验出白细胞含量高达两万单位以上后,仍然作为一般的炎症处理,并使用多种退热药,导致病情恶化,后来于2010年5月1日抽血化验,检验出白细胞含量为6万单位以上, 才同意转院治疗,于2010年5月2日凌晨1点转入一家省级三甲医院,才诊断为流行性出血热,由于病情发现过晚,病情恶化,经院方治疗和抢救无效,于2010年5月3日早晨5时病逝。这可否鉴定为医疗事故,并让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6-05-06 14:45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该病是由病毒引起以鼠类为主要传染源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目前尚无特异性病原疗法,发病后只能对症治疗。综上,如果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原则,本案很难被定为医疗事故,当然这需要综合病历资料经专家鉴定组做出结论。但个人认为医院在早期处理过程中存在没有穷尽一切检查手段,没有及时组织院外会诊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请专业律师介入。
  • 依你所述,可以初步判定属于医疗事故,但还要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可以确定。
  • 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交通费 患者和需要陪护的亲属的转院过程中发生的大众交通工具所花费的交通费,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众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处理事故的患者两个亲属合理的交通费由医院承担。 九、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医疗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上就是对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指什么赔偿内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   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2、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应向卫生部门立刻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本律师专业处理人身损害纠纷 ,需要律师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 如果患者没有其他特异性的临床表现,仅凭发热白细胞升高不能诊断此病,不能认定市医院存在过错。如果可以阅读详细的病历资料,就能得出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初步结论。
  • 你好,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院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诊的情形,并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这样的情况,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从四月八号发病,到五月三号死亡,病程很短,病情凶险,医院对疾病的诊断需要一个分析和观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采用对症治疗的方法是符合医疗原则的。但不是说医院没有任何医疗缺陷。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在全面分析病历后再提出处理意见。不要盲目提请鉴定或诉讼。
  • 是否医疗事故需要申请鉴定确定!
  • 您好!依你所述,可以初步判定属于医疗事故,但还要有医疗事故鉴定单位的鉴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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