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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劳动者一方。去年2013年4月我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今年2月份才开庭审理,当时未出仲裁结果,到现在都没有结果。自开庭到现在,我们电话咨询过三次了,每次接电话的工作人员都说是因为案子太多,仲裁员少,所以还未出仲裁结果,让我们再等。昨天我的一个朋友说他们公司今年4月份由劳动者向丰台区仲裁委提交了一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案。才3、4个月的时间。但我们的案子都一年四个月了,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个案子脱了这么长时间,有些不正常。我们想投诉。我们想投诉,请问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或者由什么部门监管,谢谢。

其他 2019-06-04 04:5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仲裁不服的可以诉讼解决~
  • 一、首先,明确你与单位发生争议的诉求是什么:没签订合同,可以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会保险,农业的可以要补偿,城镇户口可以要求补缴。另可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解除,要补偿金。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辞退你,你需要搜集单位辞退你的证据。未休年假,单位需要给付你未休年假工资。 二、其次,搜集你在单位上班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通讯录”、“名片”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8、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用人单位下发的盖章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或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9、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或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 10、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 11、录像、录音、照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像、录音。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2、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三、有了以上证据后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该事件,当然你也可以去人保局的仲裁科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等诉求,你需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欠薪和劳动关系等证据、仲裁申请书3份; 四、如果你不会写申请书等,也可以及时跟我们联系,律师可以代写文书、代为出庭。付律师团队,专办疑难劳动争议案例。另外仲裁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是必经阶段,建议仲裁过程中打好基础,否则一旦涉及司法阶段,不好把控官司。一般经历仲裁立案--开庭陈述举证--裁决,建议谨慎处理。
  • 你好,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
  • 怎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

    1、符合《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期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提报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资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4、当事人对仲裁主体有异议的,还应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6、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7、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之外,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办理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日。

  •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为被告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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