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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民事审判案件,做出的裁判文书一般是“判决书”、“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对法院不正确的判决和裁定提请抗诉,进行监督。 现在有的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的,往往不采取“裁定书”的方式下达裁判意见,而是发个“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这种通知书是正规的裁判文书吗?符合法律规定吗?通知书实际是裁定,检察院可以实施监督,提请抗诉吗?

刑事辩护 2010-12-24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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