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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拆除一间房(一层,总面积10平方左右,总工程费约1000元)时,承包给了当地最大的一著名建筑商。他安排了一人员用铲车(该工人无任何操作证)野蛮作业,将墙推倒到另一毗邻的车间,将里面工作的一工人砸伤致死,当地行政部门裁定我们:一是给死者家属工伤保险赔偿12万元,二是双方共同承担人身损害偿40万元,三是四是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之规定,对我处以15万元的罚款。我们目前已付了给死者家属工伤保险赔偿,并给了适当的慰问金 他们这样裁定的理由是因我们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折除资质的个人,双方未签订合同,未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想请问您有什么建议能帮助我们。谢谢!

行政诉讼 2010-05-05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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