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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温江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答应可异地公积金贷款(首付二成,余额由开发商用我购买的这套房抵押给建设银行来贷款),他们还复印了两份文件给我(温江区关于异地购房优惠措施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其优惠期限为2010.1.1-2010.6.30),而且开发商明确告诉我:肯定能够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我于4月17日交了1万元定金并填写了认购书,4月25日付了首付7.6万元(含转为房款的1万元定金),4月27日接到他们通知:现在国家政策有变,不能办异地公积金贷款了。我要求退款,他们一方面说可以转为工行的商业贷款(首付3成,另外拿一套自己的房产去抵押),一方面说他们无法作主退款,要等上层领导的决定。5月4日,我电话咨询了温江区房管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他们答复说只要在优惠政策期限内签定的合同,就可享受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并且目前没有接到取消此政策的通知。我反问开发商,他们答复说是银行通知他们不能贷款了等等。我告诉他:1、如不能按原定方式办理,必须全额退款。2、支付违约金。 请问律师:对方有哪些违约责任?我有哪些可以诉求的权益?相关的具体法律依据有哪些?谢谢!

其他 2011-11-11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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