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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夫1999年初在所在单位租了一间门面一进两间,约定租期30年,租金1万9千元,首先交1万3千元,当时未签合同、2006年3月完善手续的同时补交了6千元. 因为妹夫所在单位调动,所以使妹夫成了所在单位法人,完善手续的时候是本人自己、此时形成了甲乙双方同是1个人。07年12月修建红色广场,政府买了整个县汽车经贸公司的房地产、又将此地段兑换给了该单位。 相关部门说; 租赁合同租期30年无效、是变相买卖,06年完善的手续也无效. 政府行为使所有权变动不能继续租用,经济赔偿要自己本单位出钱。 在奥运到来的前一两天、县汽车经贸公司没经我的同意、没有经任何法律程序、破门而入、家里的东西不知去向,在这次之前该单位也指使人员暗暗的破门入户多次。我多次报110却没有结果、两间屋子被其占了一间。 1.我想继续租用、或要求按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赔偿或进行房产调换行吗? 2.相关部门不予合理赔偿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 3、合同是我妹夫签的、房子是我用、钱是我交的这样的合同有问题吗?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朝阳路64号付15号

其他 2008-10-04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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