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入职时间为2011年7月,于2014年8月接到领导电话表达了希望我工作到8月底走人。后经过面对面的交流表示愿意赔偿3.5个月的工资,同时补发一部分奖金。由于公司自始至终都没签订过劳动合同,可自工作日起,公司按时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同时能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作为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务关系。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自工作满1年起已经默认与公司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由于过了1年的时限,是不是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得不到支持的?个人认为时限规定反而不能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因判定用工单位构成多次违反劳动法,在不同时间阶段均可追诉其违法行为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然而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构成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的侵权时间上越长,反而对用工单位有利。因此可否向仲裁提出以下主张:1.要求分别对“2011年7月-2012年6月”,“2012年7月-2013年6月”,“2013年7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做申请人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当签订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裁定,2.由于每年工资有一定的上调,先认定每年的工资金额,认定用工单位每满1年调整工资并签署一份新合同。同时要求对4个时间段分别补签合同。由于满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主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认定用工单位构成多次“未签订合同期间的”的违法行为,可由于1年时效性,裁定用工单位赔偿“2013年9月-2014年8月”的双倍工资。4.认定用工单位无故提出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定按时间工作年数赔偿双倍的补偿金。5.认定用工单位不符合提前1个月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裁定赔偿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为更多的劳动者维权,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因怕丢失工作不敢主动维权,而用工单位则可以1年,2年,3年。。。一直不与劳动者签合同,最后补偿缺不及那些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工作1年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难道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做的贡献时间越长,被侵权的时间越长反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公司出书面的辞退信后将提出仲裁,如果仲裁得不到比较满意的结果会提出上诉,不管法院判决如何,都是一次尝试,对多年不签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增加违法违规者的成本。

仲裁 2016-05-24 07: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