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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开始并没有和我约定试用期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到了近5个月了公司才与我签劳动合同,工资还是我没签合同是工资。还是没有试用期。这时我发现工资很少,就要求加工资,不然不干了。因为我们同工种,干同样的事,同行经验也差不多,年龄也差不多。而且进公司是都是经过层层面试和实践考试的。我问及同行工资事情公司说保密。后来我从其他途径知道我的工资比同行少了有一半才要求公司必须补齐工资差额部分。不然就不干了去仲裁。公司后来答应了从9月1号把我工资调到同行的80%(5000)。但同时又增加了试用期(从4月12号-10月11号作为我的试用期共6个月)我问了一下公司同行进公司是也是这样的吗,公司回答不是的,是因为我要求加工资公司才增加试用期的,(公司时间规章制度上是三月)合同今年统一都是5年一签。我正好到了5个半月时,我工作中有了一次失误,公司就说我的试用期不合格。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是9月5号签的日期。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增加了我的试用期,和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有不有道理。还有之前4月12号到9月5号前还能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谢谢。

其他 2008-10-06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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