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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中午1点40分左右(受害人同班同学亲眼目睹学生与绑匪同乘一辆魔头车往案发方向驶去),学生在上学途中被绑架,3点左右被凶手杀害死亡。且2:30分学校开始上课后两位科任老师没有及时将学生未到校的消息告知家长,且没有及时向班上的同学学问受害者为何没有到校上课等相关情况,以至于家长错过了寻找学生的最佳时机,我们应该如何追究学校责任?

国家赔偿 2014-02-05 05: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需帮助或仍有不解,您可直接电话联系或直接到我办公室面询(咨询免费)。
  • 学校要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 学校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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