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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11月进的公司,因丈夫是工伤职工照顾的性质被安排在仓库工作直到08年食堂缺人进食堂。食堂工作性质不同有代刷卡现象,而门卫在他不当班的情况下两次举报我不打卡。2014.6.26日早上我想去找他问问情况,哪知我一句话没说完他就粗暴的将我从门卫室推出门外摔倒在地上(有视频和现场员工作证)我的屁股和胳膊都青一块紫一块的。我失了理智见一水壶便砸将他烫伤。事后我很是后悔写了检查书给公司想争取从轻发落,事发公司也报警了,我也说了该我承担的我会负责。直到2014.8.13日公司打电话通知我去拿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伤害他人身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门卫烫伤事件肯定我是全责,我委屈不服的。我于2012.7.1日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我有没有理由主张权利、具体有哪些...谢谢了

其他 2014-08-18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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