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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9.2月成立并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由3个股东合股的,2010年3月底宣布解散,2010.2月初的时候3个股东就变更法人代表签署过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对外资料上变更(如营业执照)。现在公司宣布解散,按道理要给员工进行赔偿。1.请问怎么赔偿(由于工作忙,我们年休假一直没有时间休)。2.公司一直没有就赔偿金的数额和我们达成共识,请问我们应当找哪位法人代表协商(是原法人代表还是新的内部协议变更的?)3.另外,如果要仲裁的话,我们合同约定是60天,可是有关法律规定是1年,到底以哪个为准?

仲裁 2010-05-13 1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
  • 一、如果未经清算,没有支付你们赔偿金就擅自解散公司,几名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年休假及其他补偿费,可一起追偿。 三、时效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约定的无效。 如有需要,或有什么疑问,可联系
  •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以约定变更诉讼时效的,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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