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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驾驶小型汽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本车向右转弯,与该电动车发生刮擦,骑车人受轻微伤,交警认定我付全责,骑车人休息一个月,医药费共计900多元,今日去交警队调解,骑车人自称月工资3000元,说还要休息三个月,向我要一万二千元(12,000元)误工费,可又拿不出出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凭证,于是调解不成功,我认为这是明显的敲竹杠,请李律师帮我看看,我应该怎么办?万分感谢!!! 如果该骑车人等到三个月后才去法院起诉的话,那我赔偿时是否又会额外多出这三个月的误工费?另外如果她自称在家休息,实则已经在上班,那么这么情况属于什么性质?谢谢!!!

争议解决 2008-10-07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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