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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提供的都是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想了解一下,非上市股份公司,符合什么条件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具体操作流程是否与上市公司要求相一致,需履行那些手续?

其他 2020-03-05 2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其中,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条件的限制。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节中对新股发行作了其他的规定,也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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