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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有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户口迁入外地县城农业户口,目前户口已迁回原地,原地有我兄弟和母亲,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把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所有土地都写在了我弟弟身上,我能要回我的承包地吗?若要回土地还能领到正式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吗那儿办理谢谢!

离婚 2020-05-14 2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重新发包有权获得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且第二轮承包合同的期限是30年不变的期限。承包方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因此,承包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包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其他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和解除。政策变化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对于土地承包,承包人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为由要求与受让人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如果受让人同意解除,则可根据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按原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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