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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09年8月份在电信营业厅办理了无限宽带业务.当时与该营业厅签订了使用协议(该协议属于我的一份已遗失),记得当时协议中的约定主要为包月80/月,我在使用两个月后,无线网卡被朋友借走,今年5月份,该营业厅通知我补足使用费,据我的朋友说,她也只适用了两个月,以后再没有使用过,但是费用电信局一直在累计。在这期间电信部门也没有通知过我费用应经用完。请问律师,电信部门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吗?

其他 2010-05-11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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