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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1年4月在江阴市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要求暂时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到在常州市成立常州铂斯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后统一同常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2012年时签订了合同但签订时间写的是2011年5月30日,工作地点为常州,并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规定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报告,公司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开始为我缴纳社保,之前一直没有交,多次交涉也没有补交,考虑到继续工作等原因未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如今投诉被告知劳动监察部门只有权处理两年内的纠纷,超出要找法院诉讼,也就是只有三个月的社保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来进行仲裁,想请问剩余未交纳部分可以起诉吗?另外因为公司搬迁到常州(虽工作地点签在常州但直到2014年8月20日一直在江阴市上班),路途遥远不想继续前往工作,由于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签订还是要前往上班三个月吗?万分感谢盼回复

其他 2014-08-22 0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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