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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2006年6月9日给个体货站打工,签了合同.期间正常工作.2007年3月18日其老板与我丈夫算清帐目后,解雇了我丈夫.当时并没有解除雇佣合同,也没有任何欠据.因为当时往来帐已结清.一个月后,在打扫卫生时,我把丈夫曾经工作时的票据扔进垃圾中.可2天后丈夫曾经的老板来到我家要钱,说是又查出一笔9000元钱的帐,.我们不能认同.自此闹僵.又过两个月其老板到法院起诉我丈夫挪用22.5万元公款罪(在这之前其老板已经知道我们的票据丢弃).我们当然不认.可是我们手中的票据丢弃,没有任何有利的证据了.不知其老板自己写的业务往来帐目,法律上是否生效?所有的票据上均未有我丈夫的签字.

其他 2008-02-22 0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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