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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有外遇,女方是同单位的,并且知道他有家庭,孩子.仍然和我丈夫交往且交往甚密,已经发展到如胶似漆的地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准备起诉离婚,请仅依靠《婚姻法》及解释无法追究第三者责任。 请问能否按《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另行起诉.

离婚 2010-05-13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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