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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与“二房东”签订了合租合同。已全部支付一个月的押金和三个月的房租。已住了4天,现在“二房东”已她同学要住为理由,通知我月底搬走。(说是提前半个月通知)。到时扣除房屋租赁天数的实际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和押金,但不支付违约金。当时合租合同上没写一条对甲方有约束的条款,全是针对乙方的。请问,如果我不搬,是否可以,如果实在需要搬,甲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 2010-05-14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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