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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93年一场火灾,我家及其他人原有房屋烧毁,我家在1994年建成新房,现在与我家相邻的另一家准备建房,但存在一些矛盾,请求专家的咨询。 1、我家与邻居房屋同属一家所卖(在1924年,有契约) 2、纠纷焦点: 由于历史原因,他家房屋部分在我家庄基地以上,也就是在我家建房面积内。 另一家,也就是邻居家(买房比我家迟)认为建房面积应与房产证面积为准,现不能变,不能以桩基根为使用界畔,那样使用面积变小,不能接受。 我家认为不动产应以原契约为界,双方应拿出买房契约为证。买房契约载明上齐买主桩基根为界,火灾后地皮以上的使用权,置空权,采光权应合法享有,对方提出以房产证为面积不变使用要球,理由不能成立,自然以买房契约 。 那么我想问一下,我家是否有权要求他们拆除有来的建筑。他家有没权利继续占用。请提供以下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其他 2010-05-14 1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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