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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院一、二、再审判决职工杨某企业单方私改劳动合同有效,企业没有给杨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法院却认定已经办理了退养手续,驳回了职工杨某请求给付正常上班的工资的合理要求。该违法判决立即被报纸曝光,然后法院又联合企业共同给职工杨某降低工资,使杨某的儿子及家庭无钱买米买面,无钱给孩子交学费,无钱看病,造成很大损失。 但是,2008年8月30日这天企业发给杨某变更内部退养的变更劳动合同,发给书面批准退养通知书。 请问:杨某是否依据新证据,依法提起国家赔偿?是否可以对错案的法院或者法官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2010-05-17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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