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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患老年痴呆多年,卧床不起,且丧失思维和说话能力,进食用鼻饲,如何确定她是智障。妈妈有多个子女,又如何来指定妈妈的监护人。需去哪里办这两个手续。

其他 2016-05-17 07:17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对监护人资格没有异议的,无需法律程序。有异议的,先由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对居委会指定不服的,向基层法院起诉。
  • 有居委会指定,其他子女不服,可起诉要求变更。
  • 可以诉讼处理,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
  • 子女间协商或者由居委等指定。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 对监护人资格没有异议的
  • 子女间协商或者由居委等指定 。
  • 可以诉讼处理
  • 监护人先通过居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法院处理,但是是否需要指定监护人需要做鉴定,可以先申请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
  • 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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