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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29号刚到一家公司,报到的第一天就签订了三份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未转正的员工三天内可以走!我从本月10左右向上次口头离职,并到人事部拿到离职交接单和离职申请单。等我把离职申请单和交接单转交给上司签字时,上司询问我原因,我也跟他说了,结果他以自己的意见强加到我身上,直接将单子返回至人事部!到了22号我又从人事部拿到离职申请单,拿到上司面前,以现在没人要我等招聘到人并教会新人过后,方可离开。想想现在已经28号,不想做的太难堪了,就询问上司了,上司说明天新人会来报到了,我直接跟上司和招聘人员说最多做到本月31号!可他们还是不同意,一直要我至少在留一个星期教会新人,现在我实在想走,请问到现在这样的情况三天后直接走,会不会让公司有有理由扣我工资?现在手机有与上司和招聘人员最近交谈的录音,手机上有公司邮件询问人事部人员是否招聘到人,以及询问未什么我未转正,过了大半个月,还不能走的手机照片外加离职离职申请单拍照照片,请问这样是否能做为三天后直接走,日后诺扣我工资的证据?

其他 2018-04-25 12: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提前3天辞职
  •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公司克扣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劳动部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地38条的规定,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可走人,扣工资就申请劳动仲裁或去劳动局投诉
    【追问】今天新人来报到,公司人事专员负责离职的人通知要我哦把离职申请单给上司签字返回至人事部,上司以没有交接,不肯签字,下午拨打电话给人事部,明白的跟他说做到这个月31号,谈话过程中有录音,可因人事专员说话声音小,没有录到她所说内容,没有这个内容,后续公司以没有交接清楚,按照公司流程走,扣我工资,以上所讲能否作为劳动局控告的证据?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询问了很多人,大部门的人说直接走人,没有交接的话,公司会以旷工三天扣工资,要不然以证据不足,交谈内容不达标,扣工资是正常的事情,想问问我所做的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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