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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从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3月8日,押一付三。合约规定须提前30日支付下季度房租。本应在5月9日支付下季度房租,因我方疏忽,未按期交租,5月16日中介打电话说,我方违约要收取滞纳金(每日按月租金的10%收取)和违约金(按2个月月租金标准支付),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收费标准有没有问题

其他 2010-05-16 0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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