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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的汽车与电瓶车发生事故,我全责。电瓶车主骨折,现已痊愈,并鉴定为10级伤残。现在电动车主起诉我和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医疗费30000左右,伤残费70000左右,精神损失费5000,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共130000多,诉讼费要我出。关于医疗费,查看保险合同,交强险合同上是“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险合同上是“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请问:交强险中的“参照”和商业险中的“依照”应该是不一样的吧?即,我可否要求保险公司交强险10000全赔付?如果这样,那么30000医疗费怎么赔付呢?谢谢!

其他 2014-09-01 15:0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现在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是 乙类药物部分赔付,丙类不赔偿。
    【追问】普遍做法确实如此,但不一定有道理吧?2011年第3期总第173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6页至48页《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的判决就是保险公司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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