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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开发区某监理公司工作5年,于去年10月口头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按照公司规定,于2010年4月3日正式书面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2010年5月11日经公司各部门签字办理了离职(内部)手续,但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停发本人4月1日—5月11日期间的工资,公司领导只是口头承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才给办理4月1日—5月11日期间的工资结算,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职务职责要求,本人不负有工程终身负责制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职业道德,工作期间,本人已圆满完成了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请问:公司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其他 2016-10-20 1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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