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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具虚假借条,一审时已经经过原、被告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进行了文痕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中院,中院受理。现在原告要求重新鉴定,法官说同意。请问,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吗?作为被告,我明知他提供的借条是伪造的,但是,如果他们之间有暗箱操作的话,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正当权利?

其他 2010-05-17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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