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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08条(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 现108条(原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诉讼 2010-05-18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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