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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今年89岁,在村从事会计工作几十年,现享受县组织部批准的退休待遇,待遇标准为:本村村民人均收入的70%。近期,因对村里应付退休待遇问题,思虑过度,不幸去世。 请问: 第一, 此待遇属于福利性质还是工资性质?此规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二, 村委会每年都有上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关于村民收入标准的数据,但不给我们按此标准兑现待遇,只答应按村民实际收入计算,我们到底应按哪个标准计算待遇? 第三, 村里会计现金支出帐目不清,我父亲没有收到帐目上那么多钱,村会计提供的待遇发放单据上也没有我父亲的收到签字,请问:有这样的会计“行规”吗? 第四, 三人联签财务制度已执行多年,难道农村帐目就可以这样混乱吗?请上级来村里实际调查、处理。 第五, 因村委以没钱为理由,近十年的待遇一直没有理清。只是在过年时,给几百元表示安抚,直到去年,村里才兑现了2002-2007年的待遇。村民上报收入、实际收入均年年递增,但给我们的却一直按多年前的标准,请问有这样的算法吗?合理吗?我们追讨这笔钱款,是否出了有效期? 第六,我们应从什么途径讨个公道?

其他 2010-07-14 1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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