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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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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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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开支的医疗费要按人设置明细帐,以便于审计。

参见:关于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19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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