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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3月21日聘请了一位女化妆员工(没有化妆师证书),当时没有签书面合同,在口头上也没说过要先试用期,就直接聘请了她。当时说了一下哪些要给提成的,而且一直以来我这里租婚纱是没有给提成的。但是做第二个月因为比较少化妆和艺术相拍,她的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经常和客人吵架,上班经常迟到,没事早下班我就没说她了,后来发展到我说到也和我吵架,客人和隔壁邻居都说这种人请不过,实在是老板没她大了,所以在5月17日我就结算工资给她走,当时因为有很多客人我可能算帐也不是算得那么清楚,但是当时我给的工资是底薪1300+提成382.5+加班费21.5个钟X5元+107.5元-3天没上班129元=1771元,加上个月押了她300元保证金,总计是2071元,但是当是我给了她2100元,2071元是第二我算出来的详细工资单。第二天她没来(18号),到了第三天(19号)我老公一早打电话想叫她来拿工资,她也没接电话 。她走的时候叫我赔偿多一个月的工资给她,说是我炒了,我没答应,请求帮助

调解 2010-05-19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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