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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0年10月20号提交的离婚民事诉讼,多元调解系统显示10月23日有调解员受理,系统提示补充当事人身份材料,这个需要补充什么材料?至今也没有调解员联系我……

调解 2022-11-07 10: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补办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前往出具离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请求补办离婚调解书。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补办。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离婚诉讼程序调解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以事实为依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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