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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初,单位各部门收钱做小金库,交到我这个出纳手中,春节不断发钱用钱,而三年来公私款未分,领导一直只要我保证支付,这次交来的钱放在家中,我多次跟会计领导提要算数,领导忙但一直没有算数,我不知道收了好多,也不知道用了好多,更不知道公款有多少,私款有多少。检察机关4月8日查处时,发现我短款11万,我被拘留并供述了这些钱用了、借了和存了约4万在鑫鑫投资公司,其他的情况没有了。4月11日我把这些钱全部补上了。取保候审后,我发现我家庭也有11万存款现金,但不知道检察机关认不认可,我犯罪了吗?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0-05-19 16: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看你们单位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营单位.如果是国有单位,所收的钱为国有,你将其中部分钱款挪作他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非国有单位,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你用的是自己的钱,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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