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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作物收割后,剩余的秸秆没地方放置,就用火把其烧了,等火灭了之后返回家中,不到五个小时不知怎么的火又燃烧了起来,面积大约300亩,在不是故意损坏与烧毁的情况之下,请问律师在此应该付怎样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深林保护法的第几条,被拘留是对的吗?时间2010年5月14日

其他 2010-05-20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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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暂行规定,如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对失火罪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4.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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