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

离婚 2010-05-20 14: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规定的军婚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同地方公民一样享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一般来说,军人要求结婚需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些从事特殊工作的现役军人结婚还需遵守一些补充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一方如果没有重大过错并且不同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就不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我国刑法对军婚也有特殊的保护,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即强奸罪)定罪处罚。”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莆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