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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已经仲裁裁决,我的五项请求支持了四项,只有加班工资仲裁以已过申诉时效为由未支持,原工作单位不服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已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我也对裁决书未支持加班费不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向区法院上诉,也就是对我主张的五项权益即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失业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进行了起诉,当时对方也向法院起诉要我赔偿培训费,法院并案受理后于9月22日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未下判决书。由于对方已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区法院还要等待中院的裁定,但是中院和区法院在法律认识上未达成一致,区法院认为对仲裁裁决书认定并支持我的四项裁决不用再审理,按调解仲裁法第47条应认定为终局裁决,还要我写了份申请,撤销前四项诉求,只起诉加班费,说只要中院驳回对方请求,我即可对仲裁支持的四项申请执行。但中院也要我去做了份笔录,核实我起诉的情况,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不应该只审理加班费一项,要我最好把那份申情撤回,他们认为对裁决书的其中一项不服就是整个推翻仲裁的裁决,应该如我最初起诉一样五项都起诉,我都不知道谁说的有道理,听中院说这是自5·1仲裁法实行以来该院遇到的第一起类似案件,所以他们也不知该怎样操作,还在向省高院请示,但对于对方的撤销申请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中院会依法驳回。请各位律师分析探讨一下,到底是该怎样起诉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其他 2008-10-11 1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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