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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昨日和公司老总等7个人去喝酒,晚上喝多了住在老总家,次日午后发现我朋友已经死亡,我朋友的爱人着急他晚上没回家,所以和他们老总联系,老总发来短信说因为工作原因应酬喝多了,请问这种事情是否属于工伤,其他6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谢谢!

其他 2008-10-14 21:4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有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你直接提起人身伤害索赔,被告是全体喝酒人
  • 对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13552612288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的情况过于简单,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查明具体的死因。
  • 如果老板认为是履行职务,属于工伤。
  • 不属于工伤,但可以起诉老板要求赔偿
  • 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或按雇佣关系索赔。
  • 赞同一楼意见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您描述的情况过于简单,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查明具体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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