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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去法院拿了一些 原告(前一个工作的)的举证。 除了几张收条 什么都没有。 收条内容都是:收到GG广告费xx元 签名 日期 现在这些收条的确是我写的 广告我也做了 由于帐户原因,广告有几天没有显示 现在他们起诉我说要我赔偿所有广告从第一次合作到合作还没有结束期间所有的费用的3倍赔偿 其中这些广告有一些都已经合作到期了。 选择却要索赔所有的。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种要求算是敲诈吗?】 我们之间没有合同 没有收据 只有我的收条 但是我可以提供这些广告每天消费的记录,比如一个月消费了多少钱,哪些广告消费了多少钱。 【我的这些证据可以驳倒他们嘛?】 如何让我的损失降到最低?

诉讼 2010-05-24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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