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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xx供销社全体职工,我社于2000年破产,有法院破产裁定和分配分案,按破产法第一偿还程序是职工的工资和养老保险,我社经清算组清算后资不抵债,包括全部房产、地皮、商品和物品,不够偿还我社职工的补发工资和养老保险,自2000年破产至今房屋的租赁,商品出售的所有费用价值几十万元,被县供销社下属的办事处全部拿走,我社职工补发工资和养老保险至今没有兑现,到县供销社去讨要过多次至今没有解决。我们一无工资二无地种老了怎么办,请问县供销社这一做法合理吗,我们该怎样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 2010-05-23 2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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