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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分以来,支某假借朋友做生意为名,以高利息的形式,向其10多位同事借款160余万元,并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最后血本无归。 说明:1、支某借款时全部出具的是借条; 2、支某按照约定的利息准时给债主还息; 3、支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逃跑,一直准备还债。

刑事辩护 2008-10-13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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