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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大学教师,我们单位关于岗位津贴的发放规定是每学年也就是两个学期必须完成工作量360个学时,否则就要返回已提前发放的岗位津贴。在上一学年,我单位因教师教育改革,全校的公共课程停开一学年,这样我们这一学科的教师能上的课程非常少,而且为了先满足部分教师评职称的课时要求,我们这些暂时不评职称的教师就把部分课程让出来了。但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我和个别教师的工作量严重不足。现在单位要求我们返回已发的岗位津贴。我们不同意,因为这是由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我们的文件是针对主观上不愿意上课的教师的。所以想请教一下,这种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情况,我时候应该返回岗位津贴。谢谢!

教育 2008-10-12 2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看文件或者规章制度十分有效
  • 关键看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单位对规章制度执行的是否到位。可以就此想主管局咨询一下,要求妥善解决!
  • 你好!单位有权利制定相关工资发放的规定,只有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按你提供的情况,虽然有客观原因的存在,但事实上你毕竟实际付出相应的劳动,单位可按其规定要求返回津贴。祝愿你的事情能得到圆满解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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