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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91年5月份认识并订婚,随着感情和事业的发展,93年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共同经营饭馆;五金店。并在家中盖了三间两层楼。同年10月妻子怀孕。94年2月15日在未领取结婚证情况下在村里举行了仪式。期间夫妻感情深笃,夫唱妇随。妻子吃苦耐劳,精心经营店铺,生有两个如花一般的女儿,尊老爱幼。里里外外好帮手。97年我不幸患上风湿病,经营被终止,身体落下残疾,妻子不离不弃,同甘共苦。幸福生活了近二十年,谁料,今年春节过后妻子外出壹月,4月24日回来后突然提出离婚。并于5月13日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为案由将我诉至人民法院。如同晴天霹雳,我无法接受,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的婚姻;在94年2月1日前存在事实婚姻,符合结婚要件。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第五条第二款应认定事实婚姻区别对待。受法律保护。我说的对吗?我该怎么办?救救我的家,请帮帮我。

离婚 2010-05-24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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